给父亲平反的申诉信——代写回忆录《峰顶之岩》幕后故事(4)

 客户案例故事    |      2025-05-07
我在代写回忆录《峰顶之岩》过程中,感受到过去遗留下来的老书信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几份主人公保留40多年的申诉信,这本回忆录会逊色很多——主人公的形象会模糊不清。

在主人公的童年记忆中,主人公对父亲的点滴回忆很少(主人公已90高龄),只记得七八个关于父亲及自己和父亲之间的记忆片段,如父亲有好几双好看的球鞋放在柜子里(爱好体育);父亲暑假放假回家,带母亲在玉米架上教母亲认字(秋天存放玉米的粮仓);父亲骑自行车让小小的主人公在车后跑,锻炼她;和父母一起钓鱼野炊;父亲出算盘题考主人公,主人公不会做,被狠狠打了一巴掌;父亲和舅舅打赌:让小小的主人公说自己是哪国人(伪满时期),以上是1947年土改之前的童年记忆。

在这部分回忆内容中,主人公父亲的人生轨迹是:随着主人公爷爷被日本人活埋砍头,主人公父亲被迫离开日本人办的学校回家,这样还不行,日本人又逼他当日语翻译,被迫在日伪警察局上班(不服从的话,全家老小20多口人全杀掉),1947年土改后,父亲逃往长春,自此,主人公和父亲再也没有见过面。期间,主人公在哈尔滨继续读小学,和在长春的父亲用写信联系,父亲回信,还给她纠正错别字,一个一个列出来,再给她寄回来……主人公对我说:“凭此一点我爸算是——合格的父亲,一个好父亲。”

几十年后的80年代初,随着给父亲平反的进展,在当地法院院长亲自来到主人公的单位领导办公室宣布主人公的父亲获得平反后,主人公自然又回忆起父亲的点滴,在为父亲迁坟过程中(由于父亲是历史反革命罪被枪毙,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准上坟),发现父亲的衣服很讲究,衣服肯定烂完了,可衣服上的拉链和纽扣,擦一擦和新的一样,从这里又自然讲到父亲的身份——只有在这几份申诉书中才见到的父亲短暂而悲剧的一生……

主人公王岫岩说:“现在我们还保存着1982年4月10日、4月15日、10月12日,大姑父授意,我妈邱武荣抄写,以王五洲遗孀名义申诉的三封申诉书。”虽然字迹潦草,有删除、添加涂改,个别钢笔字已经看不清,仍能清晰反映出我爸在长春解放前后一段时期的完整经历轨迹。同时也能看到,在上世纪80年代初轰轰烈烈的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中,个人申诉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1982年10月12日,邱武荣申诉书:
 
□□□人民法院赵院长钧鉴:
为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王五洲的案件问题,我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特向你请教,请回示。

请求院长根据“党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一贯政策”,敦促□□人民法院对于冤假错案不可半途而废,更不可以“莫须有”的臆测,否定铁的事实。

一、我是王五洲的遗孀邱武荣,现住牡丹江市(详细通信处)。我丈夫王五洲,曾任国民党军队新七军三十八师一一二团一营机关枪连指导员。在1948年10月19日,于长春解放战役中起义投诚继续编入东北军区吉林省桦甸解放军官教导团,由于当年解放战争的发展,士兵直接编入第四野战军各部队,军官编入解放团,经过□□政治教育顺其自愿或就业或返乡。因此王五洲就业在长春某建筑工程公司。这是他从错误走向正确以率部队随军起义投诚的实际行动,并且是接受过解放军官教导团的思想教育以后,遵纪守法的参加工作和生活的。

二、在1951年9月被逮捕,解(押)回家乡□□。在“宁左勿右”的思潮下,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当时被剥夺了辩护权和上诉权。

从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按“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拨乱反正,这是革命和建设的正确航向。当前我国的法制精神是“以事实为根据”,党的政策是处理一切事物的准则。当年对王五洲的“极左”判处“有失判刑和政策的一致性”。因此,我在1981年5月1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按事实,根据政策给予重新处理。

三、这期间,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提供可靠的证据线索和确凿的“人证材料”,并数经请求给以查证核实。

我也曾经在81年10月份,和82年2月份、82年4月15日,三次向省法院申诉,请求敦促□□县人民法院认真的迅速的给予重新处理,但始终悬而未决。

因王五洲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事实,符合“党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一贯政策”,其原判确属错判,从申诉到现在一年有半,此案仍然未见解决的原因是,在1982年3月29日,我收到□□的函告说:“现查明原国民党新七军三十八师(王五洲所在部队)确属起义投诚部队,王五洲确曾参加过这一部队,但是否随军投诚一节尚无有证据。”
 
这个“但是否随军投诚一节尚无有证据”的说法,未免使人惊讶。

请示:从王五洲于1948年10月19日率部随军起义投诚,继续编入吉林省桦甸解放军官教导团,到参加长春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的一系列事实,请问:如果新七军三十八师起义投诚,当时王五洲当了逃兵,他是怎么编入桦甸解放军官教导团的?又是怎样参加长春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的?

我们说:
  1.  王五洲在桦甸解放团接受教育的事实,就是起义投诚的“铁证”!
  2.  谁能否认王五洲经过桦甸解放团接受教育之后在长春某建筑工程公司任职的事实。
③  根据□□法院的要求,我们提供的“人证材料”又置于何地呢?有上述事实和人证材料,□□法院再提出“尚无有证据”的说法,岂不是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吗?□□□□□□□……
④  我认为王五洲生前的口供叙述,完全可以证实□□县法院臆测的“但是否随军投诚一节尚无有证据”是莫须有的疑问,确是凭空设想。

“其原判对其起义投诚一节未予认定”。这就歪曲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违背了历史事实。□□“党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政策”于不顾,在其全部历史中有突出的一面,有删去的一面,这就曲解了一个人的历史真实,也就直接对人进行了污蔑。“对起义投诚一节未予认定”是对其本人口供叙述的事实没得到尊重(王五洲当年在“以人代法”重压之下,他这一段事实不可能用其他伪称去代替他本人叙述的口供是事实,在法律上是应该得到尊重的),可以看穿其原则是全盘改变了,符合政策的原有情节都按照“以人代法”□□决定人的罪状。木兰法院在纠正冤假错案中如果拖着其原判的错误不放,岂不是将当年的背情悖理又实(适)用于今天了吗?

我认为,□□□□由于各种原因发生少数或个别的错案是□□□一旦发现错案坚决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迅速的以法律程序加以纠正,这是□□执法□□□
赵院长,看看如此情节,因此我怀着非常激动和迫切的心情,不揣冒昧,敢于陈词,违背事实的牵强臆测,不但有失“有错必纠”原则的光明磊落,也会伤害人民对党对国家政策法令信誉的感情吧!我真不明白,为什么将“无可争议”的事实,硬要扯出个“莫须有”的说法呢?而且要叫我“静候”!

也可能是□□县法院等待上级法院给“拍板政策”,可我已经是年过古稀的人了,我真不明白,事实俱在,无可非议,“有错必纠”,光明磊落,还要拖到什么时候。请回示,我在盼望。
 
顺致
崇高的敬意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王五洲遗孀
邱武荣  敬上
 
年月日
详细通讯处                                                               
 (略)
                                       198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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