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录中80年代的申诉书信件——家族传记《峰顶之岩》幕后故事(3)

 客户案例故事    |      2025-04-30
我在创作回忆录《峰顶之岩》过程中,感受到过去遗留下来的老书信的重要性。如果没有这几份主人公保留的申诉信,这本回忆录会逊色很多——主人公的形象会模糊不清。

现在我们还保存着1982年4月10日、4月15日、10月12日,大姑父授意,我妈邱武荣抄写,以王五洲遗孀名义申诉的三封申诉书。虽然字迹潦草,有删除、添加涂改,个别钢笔字已经看不清,仍能清晰反映出我爸在长春解放前后一段时期的完整经历轨迹。同时也能看到,在上世纪80年代初轰轰烈烈的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中,个人申诉的艰难性和复杂性。



 
1882年4月15日,邱武荣申诉书:
 
(略)人民法院院长
三案审查组负责同志

你院三月二十九日函告中,遗漏的所谓“关键情节”必须澄清,即“王五洲是否随其所在部队起义投诚的”的说法,我们认为执法人员应该有这种……的智慧,这不能说是某种职业病所使然。

请回忆,是否记得,当你院给我们的头一封函告是要求我们协助提供证据线索,我们即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请查证核实,并且提供了确凿的人证材料,就是王五洲曾在长春参加的国民党军队新七军三十八师一一二团一营任机关枪连指导员职务。在1948年10月19日,打长春解放中,随军率部起义投诚后,编入吉林省桦甸解放军军官教导团,由于解放战争形势的迅速发展,解放团依其自愿,或安置工作,或遣返。而后,王五洲是在长春某建筑公司工作的,这是铁的事实。你院函告中说“尚无有证据”,这是从何说起,未免使人惊讶。

如此事实清楚,情节明确,分析其具体情况也能了如指掌,从事务发展规律来剖析,更是无懈可击!

其原判对起义投诚一节,未予认定,这就歪曲了事情的本来面貌,违反了历史事实,就可以“党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既往不咎的一贯政策”□□□□□□□□□事实中,有意识突出某些方面,或删去某些方面,这就形成了虚构,曲解了一个人的历史真实,也就直接对人进行了污蔑,因而对其本人提供叙述的事实没得到尊重。

其原判是□□改变了,符合政策的原有情节,都根据自己的观点决定人的罪状。如果原判给予认定其为起义投诚人员,岂不是“既容其降,无以劝善,而后加之于罪。”

请问,何人敢犯这种错误,将既往不咎党的政策的尊严和信誉置于何地?只有根据历史事实才会有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照政策做出定论,是□□□□的结果。
我们认为王五洲一案,已至定论阶段,无可非议,请参照。

顺致问候
                                             邱武荣
                                        198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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